本报北京3月14日电为规范“网吧”的经营,加强安全管理,北京市公安局、电信局、文化局、工商局今天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强北京地区“网吧”安全管理通告》。
通告明确规定:“网吧”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,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、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。要求“网吧”经营单位应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,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,并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。通告还要求“网吧”经营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终端数量、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。对违反有关规定,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,处罚期限未满的,不予批准经营“网吧”业务。
通告规定,凡申请经营“网吧”单位,应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(县)公安分局申请安全检查,获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检查合格证后,方可经营。现已营业的“网吧”应在通告发布的30日内,按通告规定补办手续,逾期不办,继续经营者将被依法查处。
通告还规定“网吧”经营者不得经营电脑游戏,将“网吧”出租或转让。